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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的通知

校财发〔2006〕4号

 

 

关于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的通知

 

校内各开户单位、会计核算中心各分中心:

为了加强各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的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和中国人民银行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,结合目前事业发展需要,经研究决定对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进行重新核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核定对象

1、在校资金结算中心已开立结算账户、且校外无银行账户的单位。

2、兰州大学会计核算中心榆中校区分中心、兰州大学会计核算中心医学校区分中心。

二、核定原则

资金结算中心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,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现金库存限额。所核定的现金,既要保证单位日常运转,又要适当控制库存现金存量,减少各单位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风险。

三、核定程序

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持单位介绍信、《结算中心现金库存限额核定表》及单位2005年度《现金明细账》到资金结算中心104室办理。由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,报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。

四、申报时间

资金结算中心于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集中受理各单位申请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办理申报手续,逾期未办理者,结算中心将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现金提款业务。

五、其他事项

既在结算中心开设结算账户,又在校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,其在结算中心的现金库存限额将被核减为零,同时收回该单位购买的结算中心现金支票。

资金结算中心现金库存限额核定表

第一联:结算中心留存联
单位名称   账  号  
地    址   财务负责人  
经营范围   联系人  
营业执照   联系电话  
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
           
单位申请库存限额:   资金结算中心核定库存限额:
       
       
财务负责人签字:   财务处主管处长签字:  
       
       
单位盖章:   资金结算中心盖章:  
       
       
  年    月    日     年    月    日
           
此表一式二联,第一联结算中心留存,第二联经结算中心盖章后单位留存。 
第二联:单位留存联
单位名称   账  号  
地    址   财务负责人  
经营范围   联系人  
营业执照   联系电话  
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
           
单位申请库存限额:   资金结算中心核定库存限额:
       
       
财务负责人签字:   财务处主管处长签字:  
       
       
单位盖章:   资金结算中心盖章:  
       
       
  年    月    日     年    月    日
           
此表一式二联,第一联结算中心留存,第二联经结算中心盖章后单位留存。 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六年六月一日

 

主题词:财务  规定  现金  通知

  兰州大学财务处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6年6月2日印发

2006-6-2 16:28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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