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校财发〔2006〕4号
关于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的通知
校内各开户单位、会计核算中心各分中心:
为了加强各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的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和中国人民银行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,结合目前事业发展需要,经研究决定对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进行重新核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核定对象
1、在校资金结算中心已开立结算账户、且校外无银行账户的单位。
2、兰州大学会计核算中心榆中校区分中心、兰州大学会计核算中心医学校区分中心。
二、核定原则
资金结算中心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,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现金库存限额。所核定的现金,既要保证单位日常运转,又要适当控制库存现金存量,减少各单位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风险。
三、核定程序
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持单位介绍信、《结算中心现金库存限额核定表》及单位2005年度《现金明细账》到资金结算中心104室办理。由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,报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。
四、申报时间
资金结算中心于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集中受理各单位申请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办理申报手续,逾期未办理者,结算中心将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现金提款业务。
五、其他事项
既在结算中心开设结算账户,又在校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,其在结算中心的现金库存限额将被核减为零,同时收回该单位购买的结算中心现金支票。
| 第一联:结算中心留存联 | |||||
| 单位名称 | 账 号 | ||||
| 地 址 | 财务负责人 | ||||
| 经营范围 | 联系人 | ||||
| 营业执照 | 联系电话 | ||||
| 组织机构代码证 | |||||
| 单位申请库存限额: | 资金结算中心核定库存限额: | ||||
| 财务负责人签字: | 财务处主管处长签字: | ||||
| 单位盖章: | 资金结算中心盖章: | ||||
| 年 月 日 | 年 月 日 | ||||
| 此表一式二联,第一联结算中心留存,第二联经结算中心盖章后单位留存。 | |||||
| 第二联:单位留存联 | |||||
| 单位名称 | 账 号 | ||||
| 地 址 | 财务负责人 | ||||
| 经营范围 | 联系人 | ||||
| 营业执照 | 联系电话 | ||||
| 组织机构代码证 | |||||
| 单位申请库存限额: | 资金结算中心核定库存限额: | ||||
| 财务负责人签字: | 财务处主管处长签字: | ||||
| 单位盖章: | 资金结算中心盖章: | ||||
| 年 月 日 | 年 月 日 | ||||
| 此表一式二联,第一联结算中心留存,第二联经结算中心盖章后单位留存。 | |||||
二○○六年六月一日
主题词:财务 规定 现金 通知
兰州大学财务处 2006年6月2日印发